独立法条

三部委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不得擅自进行可能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软硬件变更。如因测试需要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功能、性能及软硬件变更的,应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提供相关安全性说明材料。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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