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三部委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应当遵守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相关规定。未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均应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据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时间、路段、区域和项目开展工作,并随车携带相关材料备查。不得在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过程中在道路上开展制动性能试验。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