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三部委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应当遵守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相关规定。未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均应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据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时间、路段、区域和项目开展工作,并随车携带相关材料备查。不得在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过程中在道路上开展制动性能试验。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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