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三部委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辖区内选择具备支撑自动驾驶及网联功能实现的若干典型路段、区域,供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并向社会公布。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路段和区域内应设置相应标识或提示信息。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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