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三部委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四章 示范应用申请
第十九条
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车辆数量,示范应用主体应对拟增加的车辆数量及必要性进行说明,并提交至拟进行示范应用的所在地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示范应用申请
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车辆数量,示范应用主体应对拟增加的车辆数量及必要性进行说明,并提交至拟进行示范应用的所在地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