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三部委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示范应用申请

第十八条

示范应用主体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包括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示范应用主体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料)、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范围应当根据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路段、区域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超过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示范应用时间。

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的,示范应用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申领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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