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三部委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示范应用申请
第十七条
示范应用主体应提供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见附件3)并由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包括示范应用主体、车辆识别代号、示范应用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示范应用时间、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及示范应用项目等信息。其中,示范应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应随同以下材料提交至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一)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示范应用车辆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已完成的道路测试的完整记载材料;
(三)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四)经第三方机构评审通过的示范应用方案,至少包括示范应用目的、路段或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五)搭载人员、货物的说明;
(六)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对开展载人示范应用的,应包括为搭载人员购买的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