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三部委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道路测试申请

第十五条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2月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情况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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