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三部委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三部委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三章 道路测试申请第十五条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2月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情况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并向社会公布。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