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三部委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道路测试申请

第十四条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道路测试驾驶人等基本信息的,道路测试主体应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应向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材料。

安全性自我声明信息更新时,车辆配置及道路测试项目等未发生变更的,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发生变更的,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测试。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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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