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三部委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道路测试申请

第十二条

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范围应当根据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路段、区域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超过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时间。临时行驶车号牌签注行驶范围涉及其他省市的,应当征求该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的,道路测试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申领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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