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三部委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第三章 道路测试申请

第十条

道路测试主体应提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见附件2)并由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包括道路测试主体、车辆识别代号、测试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区域及测试项目等信息。其中,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应随同以下证明材料提交至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一)道路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和道路测试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道路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驶人状态等;

(三)道路测试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进行道路测试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四)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对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可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对未取得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可提供车辆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声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

(五)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七)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八)道路测试主体自行开展的模拟仿真测试与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实车测试的说明材料;

(九)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

(十)经第三方机构评审通过的道路测试方案,至少包括测试路段或区域、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十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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