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九条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九条发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后,当事人或其他知晓事故发生的人员应当立即向就近渔港或船籍港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报告。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