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发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后,当事人或其他知晓事故发生的人员应当立即向就近渔港或船籍港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报告。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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