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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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