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中下列事故类型的含义: (一)台风或大风,指在准许航行作业区为沿海航区(III类)、近海航区(II类)、远海航区(I类)的渔业船舶分别遭遇八级、十级和十二级以上风力袭击,或在港口、锚地遭遇超过港口规定避风等级的风力袭击,或遭遇II级警报标准以上海浪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 (二)龙卷风,指渔业船舶遭遇龙卷风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 (三)风暴潮,指渔业船舶在港口、锚地遭遇II级警报标准以上风暴潮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 (四)雷暴,指渔业船舶遭遇雷电袭击,引起火灾、爆炸,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 (五)海啸,指渔业船舶遭遇II级警报标准以上海啸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 (六)海冰,指渔业船舶在海(水)上遭遇预警标准以上海冰、冰山、凌汛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 (七)其他,指渔业船舶遭遇由气象机构或海洋气象机构证明或有关主管机关认定的其他自然灾害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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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