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调 解

第三十四条

已向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申请调解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中途不愿调解的,应当递交终止调解的书面申请,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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