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五章 调 解

第三十条

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共同书面申请调解。 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不予受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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