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上安全事故,包括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 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因碰撞、风损、触损、火灾、自沉、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或其他情况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的事故。 自然灾害事故是指台风或大风、龙卷风、风暴潮、雷暴、海啸、海冰或其他灾害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的事故。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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