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以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限期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拒不加强安全管理或在期限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有权禁止有关船舶、设施离港,或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依法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处置措施。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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