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五条

在入渔国注册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远洋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在入渔国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后,远洋渔业船舶所属、代理或承租企业应当将调查结果经所在地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上报农业部。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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