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四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自调查报告制作完成之日起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调查结案报告,并报上一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属于非本船籍港渔业船舶事故的,应当抄送当事船舶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属于渔港水域内非渔业船舶事故的,应当抄送同级相关部门。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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