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三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经调查,认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为自然灾害事故的,应当报上一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批准。 在能够预见自然灾害发生或能够避免自然灾害不良后果的情况下,未采取应对措施或应对措施不当,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为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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