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水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气象、水域、损失等情况; (四)事故发生原因、类型和性质; (五)救助及善后处理情况;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 (七)要求当事人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处理意见或建议。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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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