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水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气象、水域、损失等情况; (四)事故发生原因、类型和性质; (五)救助及善后处理情况;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 (七)要求当事人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处理意见或建议。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水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气象、水域、损失等情况; (四)事故发生原因、类型和性质; (五)救助及善后处理情况;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 (七)要求当事人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处理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