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自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60日内制作完成水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事故调查报告完成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检验或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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