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自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60日内制作完成水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事故调查报告完成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检验或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自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60日内制作完成水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事故调查报告完成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检验或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