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二十条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因调查需要,可以责令当事船舶驶抵指定地点接受调查。除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外,当事船舶未经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同意,不得驶离指定地点。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