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下列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一)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外从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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