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
根据调查需要,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有权开展以下工作: (一)调查、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要求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报务日志、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书资料; (四)检查船舶、船员等有关证书,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况; (五)核实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六)勘查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七)使用录音、照相、录像等设备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手段开展调查。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