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照以下权限组织调查: (一)农业部负责调查中央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和由国务院授权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以及应当由农业部调查的渔业船舶与外籍船舶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 (二)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重大事故和辖区内企业所属、代理或承租的远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较大、一般事故; (三)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较大事故; (四)县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一般事故。 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下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权限内的事故进行调查。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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