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

水上安全事故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船长及驾驶值班人员、轮机长及轮机值班人员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四)事故发生时的气象、水域情况; (五)事故发生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六)受损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提交报告时难以查清的,应当及时检验后补报; (七)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八)船舶、设施沉没的,说明沉没位置; (九)其他与事故有关的情况。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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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