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
水上安全事故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船长及驾驶值班人员、轮机长及轮机值班人员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四)事故发生时的气象、水域情况; (五)事故发生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六)受损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提交报告时难以查清的,应当及时检验后补报; (七)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八)船舶、设施沉没的,说明沉没位置; (九)其他与事故有关的情况。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