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外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在进入第一个港口或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提交水上安全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 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所在渔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提交水上安全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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