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二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上报事故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接报时间; (二)当事船舶概况及救生、通讯设备配备情况; (三)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四)事故原因及简要经过; (五)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情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情况紧急或短时间内难以掌握事故详细情况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首先报告事故主要情况或已掌握的情况,其他情况待核实后及时补报。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当首先通过电话简要报告,并尽快提交书面报告。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上报全面情况。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