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接到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下列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及相关海区渔政局,由农业部上报国务院,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及相关海区渔政局,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必要时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以越级上报。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在上报事故的同时,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远洋渔业船舶发生水上安全事故,由船舶所属、代理或承租企业向其所在地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报告,并由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向农业部报告。中央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发生水上安全事故,由中央企业直接报告农业部。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