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对核准项目的监管第九条已开工核准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核准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