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对已经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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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