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对备案项目的监管第二十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已开工项目,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