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核准和备案职责,对企业在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核准和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