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对备案项目的监管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对于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备案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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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