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对备案项目的监管

第十七条

已开工备案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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