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对备案项目的监管第十七条已开工备案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