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对核准项目的监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但未依法办理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或者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告对该项目有核准权限的机关,由核准机关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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