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对核准项目的监管

第十一条

项目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对于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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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