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对核准项目的监管第十条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或者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