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初步验收报告报送备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报送备案逾期30天(含)以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报送备案逾期超过30天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