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竣工验收时间、地点、验收机构、验收程序等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