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竣工验收时间、地点、验收机构、验收程序等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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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