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对组织和参与竣工验收的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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