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章 竣工验收组织 / 第六节 其他规定第二十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参与验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验收意见不一致时,验收组织单位应当组织协商解决,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