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竣工验收组织 / 第三节 动态验收

第十六条

动态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动态验收机构; (二)按照竣工验收方案,对验收内容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合格后填写动态验收记录表; (四)组织编制动态验收报告,完成动态验收。 除前款规定外,高速铁路和技术复杂的其他项目还应当成立验收专家组对验收情况及动态验收报告进行审查,对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提出意见。 动态验收报告包括项目建设概况、主要技术标准、验收依据、验收机构组成及人员、验收过程(列车运行情况、检测过程及结果、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检测试验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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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