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竣工验收组织 / 第二节 静态验收

第十二条

静态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体工程、影响运营安全的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设施,已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等要求建成,轨道控制网(CPIII)复测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四)建设单位对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五)项目文件收集基本齐全,基本完成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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