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九十七条

第六章 日常制度 / 第七节 证件管理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人民警察证配发范围,严禁向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配发人民警察证。 对丧失配发资格的,应当及时收回、收缴其人民警察证。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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