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 第九十七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九十七条第六章 日常制度 / 第七节 证件管理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人民警察证配发范围,严禁向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配发人民警察证。 对丧失配发资格的,应当及时收回、收缴其人民警察证。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