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九十五条

第六章 日常制度 / 第六节 印章管理

第九十五条

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上交制发机关即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上交制发机关处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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