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 第九十五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九十五条第六章 日常制度 / 第六节 印章管理第九十五条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上交制发机关即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上交制发机关处理。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