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八十五条

第六章 日常制度 / 第四节 请假销假

第八十五条

请假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逾期不归。确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后可以续假。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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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八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