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八十二条

第六章 日常制度 / 第四节 请假销假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地区,应当提前向上级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请假。因紧急事项临时请假的,应当立即按规定报告。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分管日常工作的负责同志(含双正职领导)原则上不能同时离开本地区。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请假内容包括:请假人员、事由、时间、地点等,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及其相关信息。请假期间如行程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异地执行任务需离开任务地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或者任务派出单位有关负责同志请假。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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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八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