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八十条

第六章 日常制度 / 第三节 请示报告

第八十条

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越级请示报告。 接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同时抄报另一个上级机关。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抄报。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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